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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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9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劉能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宏昌 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