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啟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毒偵字第1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於民國104年3月20日經檢察官起訴,同年月30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沈啟明業於同年5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陳碧玉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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