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 陳慶忠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公埔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公埔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公埔國民小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財團法人法第40條規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任期,每屆不得逾4年,期滿連任者,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5分之4,故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10年6月30日召開第6屆第9次董事會,會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8月2日桃教終字第1100066792號函、相對人110年6月30日第6屆第9次董事會議記錄、簽到簿、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前後對照表、相對人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堪信屬實。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第7條之內容,係就董事之選任、任期屆滿之改選之修正,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7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欄所示之內容,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
┌───┬──────────┬──────────┐│條號│修正前│修正後│││││├───┼──────────┼──────────┤│第7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期中因故(含當然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當然董事之本職異動)│││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改選聘下屆董事,新│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交接。│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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