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等2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分別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馮得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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