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39號聲請人 王森 相對人弘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其中「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四年十一個月資遣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肆佰貳拾伍元及預告工資新臺幣捌萬參仟元,共計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聲請人同意相對人分兩期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第一期為一零二年七月五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貳點伍元、第二期為一零二年八月五日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貳點伍元。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相對人同意分期至全部金額履行完畢,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2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預告工資、資遣費等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02年
4月2日調解成立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