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達慶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達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達慶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1年10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1)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8月2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9年8月24日確定;(2)恐嚇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2月7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於101年2年7月確定;上開(1)、(2)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4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3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2年3月4日確定;(4)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3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102年3月4日確定;上開(3)、(4)等罪所宣告之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3)、(4)判決係102年1月31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受刑人於101年9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1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2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6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1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