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A女之母(警卷代號0000-000000A)被告 孫勇翔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