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217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 張元霄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元宵」,關於附表部分,應更正為如後附之附表一及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附表一95年度除字第21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權證書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2││1│10││├───┼────────────────┼─────────┼────┼────┼────────┼─────┤│002│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3││1│10││├───┼────────────────┼─────────┼────┼────┼────────┼─────┤│003│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4││1│10││├───┼────────────────┼─────────┼────┼────┼────────┼─────┤│004│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5││1│10││├───┼────────────────┼─────────┼────┼────┼────────┼─────┤│005│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6││1│10││├───┼────────────────┼─────────┼────┼────┼────────┼─────┤│006│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7││1│10││├───┼────────────────┼─────────┼────┼────┼────────┼─────┤│007│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8││1│10││├───┼────────────────┼─────────┼────┼────┼────────┼─────┤│008│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39││1│10││├───┼────────────────┼─────────┼────┼────┼────────┼─────┤│009│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40││1│10││├───┼────────────────┼─────────┼────┼────┼────────┼─────┤│010│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341││1│10││└───┴────────────────┴─────────┴────┴────┴────────┴─────┘┌───────────────────────────────────────────────────────┐│附表二95年度除字第21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26號││1│50000││├───┼────────────────┼─────────┼────┼────┼────────┼─────┤│002│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27號││1│50000││├───┼────────────────┼─────────┼────┼────┼────────┼─────┤│003│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28號││1│50000││├───┼────────────────┼─────────┼────┼────┼────────┼─────┤│004│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29號││1│50000││├───┼────────────────┼─────────┼────┼────┼────────┼─────┤│005│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30號││1│50000││├───┼────────────────┼─────────┼────┼────┼────────┼─────┤│006│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31號││1│50000││├───┼────────────────┼─────────┼────┼────┼────────┼─────┤│007│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32號││1│50000││├───┼────────────────┼─────────┼────┼────┼────────┼─────┤│008│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33號││1│50000││├───┼────────────────┼─────────┼────┼────┼────────┼─────┤│009│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34號││1│50000││├───┼────────────────┼─────────┼────┼────┼────────┼─────┤│010│臺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務字第20135號││1│5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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