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子○○○
巳○○丁○○己○○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被告庚○○
辛○○癸○丑○戊○○寅○○辰○○卯○○壬○○午○○○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面積一二二二平方公尺)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如附圖(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土地面積三三九平方公尺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B部分土地面積六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C部分土地面積五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巳○○取得;D部分土地面積五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辛○○共同取得,並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維持共有;E部分土地面積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取得;F1部分土地面積九平方公尺、F2部分土地面積二十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癸○、丑○、戊○○、寅○○、辰○○、卯○○、壬○○、午○○○、甲○○○公同共有;G部分土地面積五九七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己○○、丁○○共同取得,並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癸○、丑○、辰○○、卯○○、壬○○、午○○○、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1222平方公尺,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兩造未訂有不分割協議之契約,因共有人無法協議分割,為免影響土地利用,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將系爭土地予以分割,並聲明:請准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所示(下稱方案一)。
二、被告方面之陳述:㈠被告丁○○、己○○:請求依附圖一(即桃園縣八德地政事
務所98年6月29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方案二)方案分割(下稱方案二):A部分,面積687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己○○取得,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B1、B2部分,面積202平方公尺,預留道路,由兩造依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C1、C2部分,面積75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取得;D部分,面積3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癸○、丑○、戊○○、寅○○、辰○○、卯○○、壬○○、午○○○、甲○○○保持公同共有;E部分,面積84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子○○○取得;F部分,面積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庚○○、辛○○取得;G部分,面積68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巳○○取得。方案二的道路可以連接系爭土地與同段473、476地號土地(下稱
473、476地號土地)分割後之道路,通往建國路,現有道路無法連接系爭土地與上開473、476地號土地。若採方案二分割,伊二人同意保持共有。
㈡被告戊○○:伊的房子在附圖F部分,同意依原告所提方案一分割。
㈢被告庚○○、辛○○:在附圖1之B1、D、E、F、G部分
有種菜,上開部分如劃分別人所有,伊願意清除,希望伊二人保持共有。
㈣被告寅○○:希望保持原有現況,只要不拆伊的房子,若別人分到伊目前設有豬舍位置,願意無條件拆除。
㈤被告子○○○、巳○○:贊成原告所提方案一。
㈥被告癸○、丑○、辰○○、卯○○、壬○○、午○○○、甲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之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查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按,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又兩造就系爭土地之分割事宜,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之強制調解事件,本件前經本院桃園簡易庭行調解程序(即本件同卷98年度桃調字第19號),因被告不同意原告之分割方案而調解不成立,此有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則兩造不能以協議定分割方法,殆無疑義。從而,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核無不合。
四、按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時,除因該土地內部分土地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為道路)或部分共有人仍願維持其共有關係,應就該部分土地不予分割或准該部分共有人成立新共有關係外,應將土地分配於各共有人單獨所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分得部分所得利用之價值、經濟效用等原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94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及上開事項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上
有被告戊○○所有之建物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本院現場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9、116-118頁),另經本院會同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至現場勘驗,並囑託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測量繪有98年6月29日、98年10月26日複丈成果圖(即方案二及方案一)各1份(見本院卷第121、152頁),足堪認定。另被告己○○、丁○○表示如以方案二分割,二人願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被告庚○○、辛○○亦表示二人願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㈡本院審酌兩造所提之分割方案,認方案一於系爭土地保留之
道路用地雖占用面積較大,但可連接現有道路對外通行,且不需拆除被告戊○○所有建物,另被告戊○○、庚○○、辛○○、子○○○及巳○○亦贊同此方案;方案二於系爭土地保留之道路用地占用面積較小,然無現有道路可供對外連接,被告己○○、丁○○雖表示方案二保留之道路用地可與47
3、476地號土地於另案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規劃作為道路之用地相連接,供共有人對外通行等語,惟473、476地號土地將來分割狀況尚難預料,方案二系爭土地之道路是否能順利連接473、476地號土地之道路無從確定。又方案二所示道路用地B2部分及分歸原告取得之C2部分土地,目前為被告戊○○所有之建物坐落其上,若依方案二分割後,被告戊○○所有建物勢將拆除造成浪費,與分割共有物應增進經濟效用宗旨有違。被告己○○、丁○○另表示:依桃園縣八德地政事務所繪製之複丈成果圖所示,473、476地號之現有道路並未與系爭土地相連接,方案一分割後之道路無法與現有道路相連云云,惟原告及被告巳○○均表示:現有道路已經通到系爭土地,已經成了既成道路,且還通到同段471地號土地等語(見本院卷第175頁反面),可認現有道路確與系爭土地相連接無疑,被告此部分陳述應無足採。從而,本院審酌上開事項,認原告所提之方案一,應屬適當公允,故以此為本件土地之分割方法,爰將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又因分割共有物具有非訟事件性質,兩造就共有物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固得起訴請求裁判分割,然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乃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利益以為決定,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而依法定方法分割,被告應訴並提出不同主張,係使法院就如何為適法分割形成積極心證,實質上並無何造勝訴或敗訴之問題,是以本院酌量兩造可因本件分割共有物而獲得之利益,認以兩造共有人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負擔訴訟費用方不致失衡,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瓊英附表:
┌───────┬─────────┐│共有人│分割前應有部分:即│││訴訟費用負擔比例│├───────┼─────────┤│乙○○│221/3000│├───────┼─────────┤│子○○○│5/60│├───────┼─────────┤│巳○○│2/30│├───────┼─────────┤│丁○○│29/3000│├───────┼─────────┤│己○○│2/3│├───────┼─────────┤│庚○○│1/30│├───────┼─────────┤│辛○○│1/30│├───────┼─────────┤│癸○││├───────┤││丑○││├───────┤││戊○○││├───────┤││寅○○││├───────┤││辰○○│連帶負擔1/30│├───────┤││卯○○││├───────┤││壬○○││├───────┤││午○○○││├───────┤││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