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號聲請人 楊其萬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3年7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4年1月
12日(期間之末日1月11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瓊琳┌───────────────────────────┐│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40│├──┼──────────┼───────┼──┼──┤│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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