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074號
原 告 華爾街資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弘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
十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