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14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伍仟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第一個月
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其逾期第二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其
逾期第三個月起至第六個月者,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