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葉佩真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三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4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8+1)×10×43=3,87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015,407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4歲(68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工作職涯,且近2年其持續有於職場任職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之情事」,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三、聲請人表示其現任職於水果行擔任員工,薪水約25,849元云云;請說明聲請人是否任職於「黃峰水果行」?若否,其現在係於何處擔任水果行員工、地址及僱主姓名為何?另請陳報其時薪、每日工作時數、每月工作日數,以及估算每月薪資為25,849元之計算方式。
四、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天然氣費」、「寬頻」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母親賴○美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賴○美是否領有勞保老人年金、勞工退休金、租金補助、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
六、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五股區房屋之所有權歸屬?若該房屋為其家人或子女所有,請陳報該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
七、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八、聲請人每月除領有身障補助3,772元之外,是否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其他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九、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