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蔡允晉 住○○市○○區○○里○○路000巷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民國118年2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200,630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96,617元為本金;新臺幣3,313元為利息;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193,00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89,123元為本金;新臺幣3,236元為利息;新臺幣65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158,23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154,875元為本金;新臺幣2,664元為利息;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10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8.9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80,29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78,457元為本金;新臺幣1,142元為利息;新臺幣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蔡允晉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6.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月14日止累計新臺幣31,20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30,809元為本金;新臺幣397元為利息;新臺幣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民國)

利息計算方式

(年利率)

001

196,617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92%

002

189,123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92%

003

154,875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92%

004

78,457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8.92%

005

30,809元

114年1月15日

清償日

6.72%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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