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請人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A02之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惠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請人衛生福利部臺南教養院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受監護宣告人A02之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