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務人 簡睿廷 (原名: 林佑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483元

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04元

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5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636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13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23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92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32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718元

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655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4,55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804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798元

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2,916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752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1,001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1,16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28,91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