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捌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1
483元
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804元
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75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9,636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713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823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892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432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8,718元
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655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4,55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804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798元
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2,916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752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6
1,001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7
1,16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8
28,910元
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