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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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49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美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美來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法條除引用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外,補充如後:扣案下列物品,㈠、㈡、㈢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㈣、㈤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認含以下毒品成分與重量、純質淨重,有該中心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九號卷第七○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刑鑑字第○○○○○○○○○○號鑑定書(前開偵卷第七五頁參照)、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刑鑑字第○○○○○○○○○○號鑑定書(本院卷第一三頁參照)在卷可稽:
㈠白色結晶粒,淨重四二.五五二○公克,驗餘淨重四二.四
○七四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七九.○%,純質淨重三三.六一六一公克。
㈡白色細結晶,淨重一○.八八三○公克,驗餘淨重一○.七
五五九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六六.四%,純質淨重七.二二六三公克。
㈢米白色細結晶,淨重二八.五五六○公克,驗餘淨重二八.
四一一○公克,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八二.三%,純質淨重二三.五○一六公克。
㈣褐色粉末,淨重五八.五○公克,驗餘淨重五四.六二公克
,含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未達一%,無法估計純質淨重。
㈤褐色粉末,淨重四六.五一公克,驗餘淨重四三.六六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一%,純質淨重約○.四六公克。
該中心、該局分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鑑定,其結果信而有徵,足資為憑。
二、前開(即附表一所示)含第三級毒品之物品,係違禁物,均應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七二七號判決參照)。附表二所示之物,為包裝附表一所示第三級毒品而供被告李美來持有該等毒品所用之物,且係被告所有,此經被告供明(前開偵卷第一四頁參照),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㈠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粒(淨重四二.五五二
○公克,驗餘淨重四二.四○七四公克,純度約七九.○%,純質淨重三三.六一六一公克)。
㈡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細結晶(淨重一○.八八三
○公克,驗餘淨重一○.七五五九公克,純度約六六.四%,純質淨重七.二二六三公克)。
㈢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米白色細結晶(淨重二八.五五
六○公克,驗餘淨重二八.四一一○公克,純度約八二.三%,純質淨重二三.五○一六公克)。
㈣含微量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褐色粉末(淨
重五八.五○公克,驗餘淨重五四.六二公克,純度未達一%,無法估計純質淨重)。
㈤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褐色粉
末(淨重四六.五一公克,驗餘淨重四三.六六公克,純度一%,純質淨重約○.四六公克)。
附表二:
㈠包裝附表一編號㈠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十四枚。
㈡包裝附表一編號㈡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三枚。
㈢包裝附表一編號㈢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七枚。
㈣包裝附表一編號㈣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三枚(橘紅色鋁箔包)。
㈤包裝附表一編號㈤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三枚(橘紅色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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