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理人立德國際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複代理人 劉君儀 相對人即債務人 白藻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萬貳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