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0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馮怡萍 上列聲請人與 林麒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麒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催告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釋明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9萬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借據、匯款收據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