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1076號
原   告  羅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薏瑩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詢問
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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