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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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86號
原  告  江張素芬
      賴素梅
追加原告  張莉榆
上列原告(追加原告)與被告 陳麗貞 等人間請求返還慰助金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未遵期辦理者,本院得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追加之訴),並得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3項參照),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慰助金契約之當事人究係何人?並提出慰助金契約影本
  。
二、本件受款人(江張素芬、賴素梅、張莉榆)各與會員(邱余
  清連、 王徐票周邱鬆王榮鑑 )間之關係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如非親屬者,何以有資格成為受款人?
三、本件受款人江張素芬、賴素梅、張莉榆各自何時起至何時止
  分別繳納多少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影本。
四、前開契約有無約定老人慰助會不能繼續進行時如何善後處理
  ?即何人得向何人請領多少金額之死亡慰助金?何人得向何
  人請求返還多少金額之互助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本件老人慰助會自何年何月起不能繼續進行?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
六、原告江張素芬原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之法律關係為何?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相對
  應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影本。嗣後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
  應給付原告江張素芬多少元?被告陳麗貞與追加被告台灣祥
  和慈善會應如何分擔給付責任(共同給付?連帶給付?)
七、原告賴素梅原請求被告陳麗貞給付10萬元之法律關係為何?
  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明
  文件影本。嗣後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應給付原告賴素梅
  多少元?被告陳麗貞與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應如何分擔
  給付之責任(共同給付?連帶給付?)
八、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黃榮
  校之正確住居所,並提出相關組織型態之證明文件影本及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九、追加原告張莉榆請求被告陳麗貞與追加被告台灣祥和慈善會
  應給付追加原告張莉榆多少元?(共同給付?連帶給付?)
  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或援引何種法律第幾條規定?並提出
  相對應之計算式及證明文件影本。
十、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參照)。
、追加之訴(擴張請求金額部分)應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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