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6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629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何幸芩

被告 王韋澈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新小字第62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5日上午09時2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施志遠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