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潮補字第982號原告 許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憶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3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潮州簡易庭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書記官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