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分配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訴人即原告藍蔡誠
1 藍沛楓 共同送達代收人 侯水深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藍引 等六人間給付派下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叁佰零肆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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