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2號聲請人 陳裕情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律廷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8人,而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共計51元×8人×10份=4,08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各類型財產等?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即民國110年8月迄今,有無任何財產變動狀況?【即上開財產之有償取得、無償取得、移轉他人、變更、設定負擔等】。請說明其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單位、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數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期間】之薪資單、薪資存摺封面內頁、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
四、請說明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即110年8月至今,聲請人收入款項除工作薪資外,有無其他兼職、獎金?有無領取社福津貼、社會補助、補償、年金、給付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