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000號債權人 福上 新城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 劉光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益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末福上新城管理負責人之印文。(具狀人處應蓋福上印文,不應分開)㈢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及提出釋明文件,並提出蓋有與聲請人名稱相符印文之聲請狀。】,此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僅補正裁判費,其餘事項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