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徐于真 被告 張威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1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