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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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4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羅仕銘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界宏吳嘉諭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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