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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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109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告訴被告乙○○妨害家庭案件,雖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94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9號妨害家庭案件審理在案,惟告訴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爰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