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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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聲請人 曾崇寧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詳細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含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及本票號碼)。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