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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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異議人 張金疆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於異議狀底蓋印異議人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