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非調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非調字第36號聲請人 范祖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素雲 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應陳明兩造婚後之共同住居所地,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及入出國期日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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