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繼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繼字第85號聲請人 張典顯
張德顯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張彰顯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張彰顯之戶籍所在地設於台中市○○區○○路○○巷○○○號,有卷附除戶謄本足參,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