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9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95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有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天佑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王天佑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支票之發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且支票性質為禁止背書轉讓,不得對背書人請求票款)。
二、請釋明是否對朕鑽科技有限公司請求?若對該公司請求票款,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及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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