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85號原告 李仕偉 訴訟代理人 郭武明 被告 陳銘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及被告並應提出原告是否已具領汽車強制責任保險理賠之說明及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瓐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