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 葉南昇 (即 葉南炫 之承受訴訟人)
葉南燦 (即葉南炫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42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為免執行程序長期延宕,有損債權人之權益,故強制執行程序
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債務人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所謂必要情形,固由法院依職權裁量定之,然法院為此決定,須該再審之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法院始有酌量情形命停止執行之餘地,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伊業 就鈞院107年度簡上字第66號確定判
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此聲請裁定停止以其為執行名義之鈞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49628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查聲請人雖就系爭確定判決於民國108年12月6日提起108年度
再易字第42號再審之訴,然業經本院於同年月31日以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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