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59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曾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1,4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31,440元│93.7.2~104.8.31│18.25│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暨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