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承受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承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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