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親字第一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已繫屬於法院者,法院應將第七十一條之一(子女監護事件)及前條所定之事件(子女監護事件時,得命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十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離婚訴訟,前經本院九十年婚字第一○八八號民事判決在案,嗣當事人提起上訴,兩造間之離婚訴訟現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七二號),此有本院電話聯繫紀錄在卷可稽。今原告另向本院提起交付子女之訴,依前開規定,法院應將本件裁定移送於離婚訴訟繫屬之第二審即台灣高等法院合併裁判,是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高等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明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劉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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