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2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
林月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本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13,706,000元│86年2月27日│TH0000000│3個月│││司││││││├──┼─────────┼────────┼─────────┼───────────┼────────┼────────────┤│002│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980,000元│86年4月15日│TH0000000│3個月│││司││││││├──┼─────────┼────────┼─────────┼───────────┼────────┼────────────┤│003│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1,972,000元│86年4月15日│TH0000000│3個月│││司││││││├──┼─────────┼────────┼─────────┼───────────┼────────┼────────────┤│004│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12,247,000元│86年2月27日│TH0000000│3個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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