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6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53號原告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046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