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 魏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鄭國利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5年3月7日│146,764元│0000000│││1││限公司斗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