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884號原告甲○○(住居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 律師上列原告甲○○與被告乙○○離婚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