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哲毅義務辯護人吳偉豪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哲毅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呂哲毅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呂哲毅因另涉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已於111年1月21日入法務部○○○○○○○執行上揭拘役,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11年1月21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陳嘉瑜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