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13號上訴人 李嶸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威壬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