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5年度偵字第5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0月11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乙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吳崇道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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