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9號原告好品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優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萬四千八百六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二千七百七十七萬二千零三十七元(聲明第一項金額四十萬元、第二項價額二千六百三十七萬二千零三十七元〈土地部分:二二九-四地號一千一百十萬八千六百元、二三0-八地號一百三十六萬零一百元、二三一-五地號一千一百七十一萬八千三百元、二三三-一0地號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八元、二三三-五地號三十二萬三千三百五十九元、建物部分一百八十二萬七千二百元,合計二千六百三十七萬二千零三十七元〉、第四項金額一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十五萬六千四百六十四元,原告僅繳納一萬四千八百六十元,尚欠二十四萬一千六百零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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