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4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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