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上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碧玲法官王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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