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周宜隆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4月13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台東臨時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並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0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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